天主教墳場規則

第五章:墓碑修築及其他工程 

第二十條:(a) 認可代表欲進行修築墓碑或其他墳地工程,須先獲監督正式批准才可進行。
認可代表可直接或委託認可承辦商向監督呈交下列文件:
(i) 為申請墳場施工許可證所須編配給亡者之墳地正式收據(或補領收據)或墳場辦事處發出之施工許可證;及
(ii)(a) 墓碑工程:一式兩份的建議墓碑之設計、施工方法聲明、式樣、圖則、及所有相關設計、尺寸、所用質料及碑面文字之詳細資料;或
(ii)(b) 其他工程:一式兩份的建議工程之施工方法聲明、式樣、圖則,及所有有關該工程之詳細資料;及
(iii) 已繳付本規則附表二之按金。
所有墳場辦事處均備有一份墓碑建造工程認可承辦商名單可供索取。
(b) 已取得正式批准後,獲委托認可承辦商方可進場施工。
(c) 由取得正式批准日起六十天內,工程必須完成,否則獲委托認可承辦商必須向監督申請延期,並須繳付延期附加按金,而第一次繳付之按金則被全數沒收。
(d) 工程完成後,獲委托認可承辦商須向有關墳場辦事處主管及委託人報告完工。監督或其代表及委託人對有關工程確認滿意後,獲委托認可承辦商可憑按金收據及退回施工許可證向有關墳場辦事處領回所付之按金。
(e) 獲委托認可承辦商如直接或間接對天主教墳場或任何墳墓造成任何損害或其他損失、或因建造與合約批准圖則不符而要被強制拆卸或清拆之墓碑或其他工程、工程完畢而廢料未清等事情,監督保留權利充公其按金,並向該獲委托認可承辦商追討其對教區不足之數及賠償責任,直至整個事件得到解決為止。
第二十一條:所有的墓碑、雕像、石像、花瓶和其他的紀念或裝飾物的設計批准與否,監督有絕對酌情權。凡修築墓碑者,必須依照以下尺寸及規定準則建築:
(a) 棺葬墓地——-拜台第一級不得超過900 毫米闊、1,800 毫米長、由地台至碑頂不得超過1,500 毫米高。
(b) 骨地————–拜台第一級不得超過600 毫米闊、900 毫米長,由地台至碑頂不得超過1,200 毫米高。
(c) 墓碑設計——–不得有任何可能積儲污水之設計。墳墓編號及地段編號必須清楚刻鑿在該墓碑之當眼處,以便容易辨認。
第二十二條:墓地上設置、放置或豎立之各種墓碑、雕像、石像、花瓶、龕位封口雲石、紀念碑像、墓石、石碑、裝飾物、樹木、灌木、作裝飾用途的植物和其他的紀念或裝飾物等,物主須自行承擔風險。物主在任何時間都須承擔因意外或不論是
否與物主疏忽有關的其他原因,造成這些物件倒塌或其他事故,引致教區或任何人遭受到損害或損失的法律責任,並確保教區因上述事故引起的任何索償、要求、行動及法律程序的全面彌償保障。教區也不會就天災、山泥傾瀉、護土牆倒塌及損壞、土地下陷、塌樹、盜竊、故意破壞、騷動或在任何情況下引致該等物品損毀或損壞負責,也不須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