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墳場規則

第二章:安葬 

第五條:資格:
(a) 唯有天主教教友始可安葬在天主教墳場內。
(b) 已接受天主教收錄禮之慕道者逝世後亦可安葬在天主教墳場內。
(c) 生前從未學習天主教要理,瀕危或陷昏迷時始領洗者,不得安葬在天主教墳場內。
(d) 已獲發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之亡者,方可安葬在天主教墳場內。
第六條:手續:
(a) 申請人須前往食物環境衛生署、入境事務處及衛生署組成的聯合辦事處申請簽發有關安葬∕火葬文件,具備這些安葬∕火葬文件及亡者之堂區簽發的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方能到有關之墳場辦事處安排安葬日期及時間,並繳交本規則附表二規定之費用。
(b) 天主教墳場安葬許可證祗可由亡者之堂區主任司鐸、助理司鐸或終身執事簽發。
第七條:墳地種類:
現時天主教墳場只提供下列墳地種類:
(a) 暫時墓地(只可展期壹次):
安葬期限為十年,期滿時只有認可代表才可申請展期六年(以壹次為限),
而展期費用則以在申請時本規則附表二之收費表內所規定為準。
(b) 骨龕:
每一骨龕祗可安放一位亡者之骨殖。
(c) 灰龕:
除非根據本規則第八條列明之加葬外,每一灰龕祗可安放一位亡者之骨灰。
註:教區自1988 年起,祗編配「暫時墓地」(只可展期壹次)安葬遣骸。「永久 墓地」 及「永久骨地」之編配亦從1988 起停止運作。
第八條: 加葬:
(a) 在下列情況下,永久墓地、永久骨地或灰龕於首次安葬後,可加葬壹次:
(i) 永久墓地:可加葬遺骸或骨殖或骨灰。加葬遺骸(棺葬)者,若申請獲得批准,於加葬前,認可代表必須安排撿掘及重葬原葬者之遺骸於同一墓地內。
(ii) 永久骨地: 可加葬骨殖或骨灰。
(iii) 灰 龕:可加放骨灰;並應以骨灰盅前後擺放形式安放。
(b) 加葬或加放在永久墓地、永久骨地或灰龕之加葬者須為原葬者之原配或未婚子女或未婚胞兄弟姊妹。
(c) 加葬或加放時須由認可代表申請,並須出示加葬者與原葬者關係之証明文件正本及本規則所列之安葬所需要的文件。
(d) 申請獲得批准後,認可代表須繳交本規則附表二規定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