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主教墳場規則

 第七章:管理

第二十九條:天主教墳場乃按教區天主教墳場委員會定下之規則,由監督執行。
第三十條:天主教墳場職員及工人均為教區受薪僱員,不得向任何人士索取或接受佣金、賞金或任何形式之酬報,亦不得私自售賣任何物品或承接任何工程。違者教區有權予以 紀律處分或立即開除。
第三十一條:受聘於天主教墳場內工作之合約承辦商及其僱員均不得向任何人索取或接受佣金、賞金或任何形式之酬報,亦不得私自售賣任何物品或承接任何工程。違者教區依合約懲處。
第三十二條:如有任何天主教墳場僱員或受聘於天主教墳場內工作之合約承辦商及其僱員示意、要求或索取任何形式之酬報,不論其動機及目的為何,須立即通知廉政專員公署。
第三十三條:凡觸犯本章第下述34, 35, 36, 37 或38 條者,天主教墳場僱員或獲授權人士,得隨時制止並在需要時通知警方跟進處理。天主教墳場僱員自犯者,將受到紀律處分或立即開除;受聘於天主教墳場內工作之合約承辦商及其僱員則按合約跟
進懲處。
第三十四條:在任何天主教墳場範圍內,不得 —
(a) 故意騷擾或擾亂任何喪禮、送殯行列或屬於宗教或悼念性質的集會;
(b) 舉行、宣傳或參與任何公眾集會,除非該集會屬於宗教或悼念性質,並與已安葬在該墳場內之亡者有關;
(c) 以金銀、衣紙、香火或香燭等祭品拜祭;
(d) 張貼、懸掛、展示、或派發任何類別的傳單、卡片、通告或宣傳品;
(e) 故意或不小心地污損、毀壞、弄污或弄髒在該墳場或其任何部分內或圍繞該墳場或其任何部分的斜坡、牆壁或柵欄,或任何墳墓、墓穴、甕盎、作安葬之用的壁龕、障礙物、欄杆、柱子、座位、界石、紀念碑像、墓石、雕像、石像、花瓶、龕位封口雲石、石碑、裝飾物、樹木、灌木或作裝飾用途的植物;
(f) 爬上在該墳場或其任何部分內或圍繞該墳場或其任何部分的牆壁或柵欄,或爬上任何樹木、障礙物、欄杆、柱杆、紀念碑像、墓石、石碑或裝飾物; 及
(g) 作出吵鬧或不當的舉止。
第三十五條:在天主教墳場範圍內,除非事前獲得監督的書面批准,任何人不得進行導賞, 集體參觀,商業拍攝及外景拍攝,及/或任何商業行為。
第三十六條:任何人不得攜帶狗隻或其他動物進入天主教墳場範圍內。
第三十七條:任何人未經監督及∕或食物環境衛生署署長准許,不得私自在天主教墳場範圍內挖掘墳穴、挖掘土壤或進行任何工程。
第三十八條:天主教墳場範圍內嚴禁聚賭、吸毒、販毒、破壞或進行任何違法行為。
第三十九條:任何人因任何原因,不論是故意與否,在天主教墳場範圍內對任何物件造成損毀、破壞、弄污或污損,均須承擔法律責任,並須負責妥為修理及賠償所有損失及損害。
第四十條:如有任何投訴,可直接與監督聯絡或用函件附上真實姓名、電話及通信地址寄:
香港天主教墳場監督
九龍長沙灣聖辣法厄爾
天主教墳場辦事處轉交
電話:2745-4220
傳真:2307-2585
電郵:ccemstraphael@catholic.org.hk